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並建構友善的居住環境,內政部務會報於本(1)月17日審查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及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內政部表示,修正內容主要放寬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得不計入建築面積等相關規定,以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有關第六章昇降設備條文之通盤檢討修正。 

內政部營建署說明,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5條規定,六層以上建築應設置昇降機,惟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需求,經檢討既有五層以下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依現行規定大多無法增設昇降設備,故而本案修正此類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時,得放寬鄰棟間隔、前院、後院、開口距離,以及不計入建築面積、各層樓地板面積等有關事項,將有助於老舊建築物易於增設昇降設備,以改善建築物之機能。 

另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六章昇降設備條文,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諸多條文重複規定,且標準尚有不一,檢討現行實際需求,併本案修正該章有關昇降設備之條文,本案於本(1)月17日通過後,將於近期依法制作業程序簽報發布施行,屆時並將分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及營建署網頁。(2011.01.19)

資料來源: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1979&Itemid=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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